检察院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陈绿贞 女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田螺冲办事处韶塘路十公里处大塘山矿八幢202室 被申请人:韶关市新韶派出所0751-8469814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7日上午,申请人就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田螺冲办事处大塘山矿八幢502室门口余志明故意伤害罪立案处理案情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查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7日上午向韶关市110报警,市110指挥中心指挥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属地管理)新韶派出所立案处理。接案民警105109和另一民警到大塘山矿处理案件,民警了解了情况后交待第二天12月28日下午再来处理。28日下午打电话到新韶派出所,新韶派出所告知105109等两民警已经下班了没办法处理。28日下午我方向110报警台报提出刑事案件未处理要求新韶派出所出警处理,新韶派出所再次出警处理,民警告知需要时间处理。我方于12月31日向新韶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新韶派出所告知在处理中。新韶派出所在案件处理至今没有当面作笔录档案。 申请人方一直要求从重处罚,依法律法规依法处罚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依法向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检察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依法律法规办理,,树立权威,维护社会次序,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绿贞 2016年1月2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陈绿贞 受委托人姓名:陈得平 陈良生 性别:男 工作单位:韶关市浈江区大塘山矿 住址: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田螺冲办事处韶塘路十公里处大塘山矿现在委托陈得平.陈良生在我与被告人余志明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全权代理案件诉讼直至法院对案件载定宣判结束为止。 委托人:陈绿贞 2016年 1月 2 日 |